非公开发行有特别审核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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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15:2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实施新修订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原《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审核程序进行适当简化,设置了专门的特别程序。此外,新《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发行人接受询问和发审委委员提议暂缓表决的制度。 新《办法》将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审核程序区分为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普通
与公开发行需7名发审委员参加会议的要求不同,适用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审核的特别程序规定,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仅需5名委员参加,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3票即为通过,并且委员不得提议暂缓表决,证监会也不公布参与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新《办法》沿用原有规定,发审委委员对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可实施暂缓表决一次。但围绕如何实施暂缓表决制度,新《办法》又做出进一步完善,将实践中的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的做法写到《办法》中来。为此,新《办法》明确规定,发审委委员在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时,应在发审委会议之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此外,新《办法》还充实了发行人接受询问制度,规定发审委会议对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并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对非公开发行审核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委员审核内容的简化和审核责任的减轻。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多为风险判断能力较高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对发行人的约束力也会起到严格的把关作用。 去年底,证监会曾公布了第八届发审委委员名单,第七届25名委员全部继续留任。 (李采) (观宇/编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