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资委昨日公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将依法对地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办法》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地方国有
资产监管工作。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边界限于8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
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的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而省级政府国资委对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或责成下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国务院国资委。
此前,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对下级政府的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并未具体规定上级国资委如何进行指导监督,其边界在哪里。因此,在实践中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专家指出,《办法》的公布实施有助于理顺国资委与地方国资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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