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应放宽限制鼓励资产证券化产品多元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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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03:03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蒋飞 发自深圳 深交所综合研究所近期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随着国内经济稳步增长,银行信贷逐步规范化,金融创新不断深入,全面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时机已经成熟。目前,主管部门可以考虑适时和适当放松管制,放宽对资产证券化标的资产、发起人、投资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为金融创新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培育资产证券化市场,改善我国金融环境。
报告认为,目前我国深入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内能够也有动力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已经很多,如房地产贷款、企业各种应收账款、银行不良资产、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等等,都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而且这些资产的证券化从美日等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情况来看,已经是很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了。在产品的需求方面,中国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家,有数万亿元的居民存款希望能找到更好的投资工具。 2005年下半年以来,开元、建元、联通收益计划,莞深收益计划等陆续上市,但这些产品由于其各自的设计特点和制度限制,还只能算是准资产证券化产品。此外,这些产品的推出还都是按个案由主管机关特别批准,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发行程序。 报告称,限制还体现在现在仅有的不多的制度方面,如2005年4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市场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只能是有资格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投资人和交易场所及方式都作了排他性的限制。 深圳某综合券商金融工程分析师对记者表示,目前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均对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强烈的意愿。一些创新类券商早已有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研究;而信托公司由于行业受限较多,也希望监管部门能够放宽对资产证券化项目,如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的限制。 报告建议,我国应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建立允许多元选择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发展空间。在具体发展的品种方面,可以考虑转手证券、不动产抵押担保债券、支付债券、担保抵押债券等住宅抵押贷款债权证券,汽车贷款债权证券化和信用卡债权证券等资产担保证券,以及租赁债权、消费型贷款债权、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种品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