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IPO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老划断亮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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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 09:44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刘欣然 北京报道 该来的总会来。
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在4月28日的新闻媒体通气会上说:“何时新老划断,监管层主要看市场情况而定,目前市场的情况已经到了恢复融资的阶段。” 当天,证监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新老划断做铺垫。虽然值股改一周年之际,上证指数气势如虹,但新老划断的具体时间还没有明确。 证监会主席助理姚刚说,虽然《管理办法》不涉及发行环节,但是证监会正在考虑引入增量资金、恢复资金申购、调整配售政策等办法,来减轻IPO对市场的压力。 姚刚指出,IPO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提高了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条件;强化了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突出了市场对发行上市行为的约束机制。 首先,《管理办法》明确发行条件,提高了发行人财务指标,意在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 这主要体现在对发行人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提出较为严格的条件,一方面,为了从增量上调整上市公司结构,《管理办法》加大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体现了鼓励整体上市的精神。另一方面,考虑到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要,《管理办法》对在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较高的财务指标方面的要求,且为今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预留了空间。 在提高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方面,对净利润提出了三个要求:一是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有稳定的盈利能力;二是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具有一定的盈利规模;三是计算净利润时要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以合理反映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盈利能力。 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指标,此次被列入考察范围,具体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营业收入指标设定为现金流量指标的替代指标,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为最近三年净利润指标的10倍。 新的规则要求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证券交易所还将在《上市规则》中明确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股本规模。 其次,《管理办法》加大中介机构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姚刚说,证监会进行的是合规性审查,审查的依据就是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此次规则中,不仅对公开披露的信息提出了要求,对尚未公开披露但已提交监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文件也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在惩罚方面,则设定了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受理申请文件、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等行政监管措施。 另外,管理办法在强化市场约束方面还有一系列改变,主要包括: 实施预先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取消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对关联交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 取消辅导期一年的规定; 取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但提高禁售期要求。 在当日的通气会上,证监会负责人做了讲话。这位负责人指出,尽管资本市场的五项基础性建设取得重要成绩,但下一阶段的任务仍然艰巨。股权分置改革周年之际,也是各项基础性建设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必须按照预定的方向、目标和基本原则,做好年内的基础性建设工作。 (一)年内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创造条件在下半年集中解决存在各种特殊问题公司的股改问题。 (二)以解决资金占用为重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刑法》修改,严厉惩处掏空上市公司这种严重侵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 (三)促进证券公司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严肃市场纪律,及时严肃查处不整改、新违规的公司,加大关闭劣质公司力度。 (四)进一步改善支持机构投资者发展的政策环境。不断扩大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入市的资产规模。完善QFII制度,稳步推进QFII试点,在必要时可以考虑进一步增加QFII额度。 (五)年内基本完成“两法”配套立法任务。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