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投行相关业务负责人:投行业务今后输不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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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 05:45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陈劲 深圳报道 多家投行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此次公布的IPO新规看,投行在IPO过程中将承担更多的责任,投行的专业水准亦将面临更高层次的考验,“今后投行业务将输不起”。
深圳一家创新试点券商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IPO新规要求,投行只要将材料上交到中国证监会就要开始承担责任,同时保荐书也要作为备查文件与招股书一起披露。这就要求投行一开始就要战战兢兢、精心准备,对未来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应急预案。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材料之前,投行必须勤勉尽责,一方面对政策法规要有透彻的理解,另一方面对企业也要有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以往堆材料式的模式已经行不通了。所以,投行一要有足够的人手,二要有足够的实践经验,三要有强大的研究支持,才能够为IPO业务保驾护航。否则,一不小心踩中地雷,将可能动摇投行的业务根基。 他进一步解释说,一方面发行人的发行计划将受到影响。如果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发行人在三年内不能IPO,对于投行来说,这个单子就等于是黄了,投行的名声亦被拖累,加大了今后开发业务的难度”。 另一方面,投行的整体业务也会受到影响。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唆使、协助、参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3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把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对于投行来说,一年不能从事证券发行业务可不是闹着玩的,对手都在进步,而你却停滞不前,竞争地位显而易见”。 另一家创新试点券商的相关人士则认为,对于整个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来说,投行需要承担的责任增大并不是一件坏事,此举可以更大程度的发挥投行的专业能力优势,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可以让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分享资本市场成长带来的收益。 深圳一家中型券商的投行人士还认为,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有标准中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关联交易不得超过30%等行政色彩较浓的规定,以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规定。此举亦对投行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挑战。 他说,在现有的标准下,发行定价不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发行价的确定往往是先按照净资产确定筹资额,然后按照20倍市盈率来确定最终的发行定价。即使是在询价制下,这种模式仍然为很多投行所采用,这在此前的IPO定价中都可以明显地看到。“这样对投行的专业能力要求不高,都是依葫芦画瓢,并不利于提高本土投行的专业水平”。 接受记者采访的投行人士都表示相信,IPO新规将会从更为市场化的方式,让保荐机构真正承担起发行定价的责任,“当然,这对投行的专业能力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或许一批投行就此会被真正的市场力量淘汰出局”。 他们预计,IPO新规启动以后,拥有人才、经验和研究优势的投行将在更为市场化的竞争环境中胜出,而且出现强者恒强的局面。此外,发行人的发行条件相对降低,亦有利于投行开发更多的客户,可以促进业务发展,但这是以拥有人才、经验和研究等综合实力为前提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