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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要求更加科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 05:4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朱茵 齐轶

  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备受业内瞩目。投行人士认为,很多原来限制性条款的取消与新的约束规定都使得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更加科学。

  市场化原则得到体现

  光大证券投资银行管理部负责人王苏华认为,这次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很多征求意见是和新《证券法》配合的,是《证券法》框架下的细化。

  他表示,新的IPO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的硬条件要求有降有升,例如对总股本、融资额、关联交易等的要求放松,但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的要求更详细了,要求财务流动性更高,特别是现金流量指标的要求,比以前单纯要求净利润更科学。此外,不要求三年连续盈利,对那些行业波动比较大的公司有利。在发行方式上,显然会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方式,例如绿鞋机制等的采用,有助于缓解市场的压力,和对中介承销商的压力。这次要求进行预披露是新的条款,以前拟上市公司正在接受辅导期满半年的,会在当地报纸上做简单的信息披露,可以看作是预披露的雏形,现在的披露要求显然会使得发行更透明一点。

  程序简化 财务要求明确

  中信

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投行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变化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公司上市前不需要监管部门进行为期一年的上市辅导,上市程序更为简化,只要企业能达到相关条件,并得到中介机构认可,就能够发行上市,但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更多地交给了拟上市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其二,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要求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如发行人应当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而以往只对股本总额有一定的要求,现在对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的明确要求,从指标的数据化上可以看出这方面的监管更加细致了。从具体指标数额上看,并没有门槛大幅提高的迹象,以往上市的公司和目前等待上市的绝大多数企业,均能符合相关的条件。其三,从发行主体资格上,为未来企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
股票
留出了口子。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该条款意味着未来某些特定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在国务院特批的基础上,可以直接从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方式变更为股份公司。

  新上市公司质量有望提高

  华欧国际总经理朱德贞表示,目前市场不缺资金。但是,如果不真正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股市无法给出稳定而良好的回报预期,则大量的可投资资金是不会涌入股市的(中国居民储蓄率之高和其他资金储备之充足是其他国家所无法比拟的)。因此,真正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才能真正强化广大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她指出,在新的市价发行原则下,公司能否成功发行股票,不仅仅单纯看过往的经营业绩,也取决于投资者对公司整体情况和未来发展的认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准备应该是长期的。管理层应该从投资者的利益角度出发考虑,努力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并积极提高公司的质量,真正为投资者提供稳定而满意的回报。这些准备都不是一时的,是长期准备。对于市场来说,会对新上市公司有合理的评估和定价,真正优秀的上市公司,市场的反映必定是好的,而一些质地不良的公司将得不到好的市场回应。因此,市场定价还是取决于这是个什么样的公司。对于券商来说,市价发行原则、保荐人要求更高,都将会增加发行难度,但也为强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约束提供了有力保障。

  对于未来会有哪些IPO公司率先亮相,券商表示还不好预测,一方面是曾经有一批已经过会的公司,此外还有一些大型航空、银行股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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