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正文
 

应当注意“隐形占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05:34 中国证券报

  周到

  上市公司清欠占资至今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人提出了“隐形占款”的说法,而对普通投资者来说,防范“隐形占款”相对比较困难。

  有关人士将以下两种情形列为“隐形占款”的主要模式。一是期初占用期末归还。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末归还所占用资金,在下一报告期开始又重新占用,这样既可以长年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又可以避免账面上的反映。二是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列为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上交所有关要求,单笔资金被连续占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也被视为非经营性占用,因此,一些占资方在账务处理时将非经营性占资列为经营性占资,同时通过新款还老账的办法,从而达到长期占资的目的。

  就前一种情形而言,即使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中有所发现,由于这种行为并没有违反会计账务处理,也就很难下什么结论。就后一种情形而言,由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客观存在,因此也难以通过制度予以统一约束。

  不过,股改带来的股东利益基础趋于一致给解决有关问题带来一定的契机。所谓的“隐形占款”从根本上看,是大股东利益基础与社会公众股东不一致的产物。而股改后这种不一致将大大缩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对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进行业绩考核时,要考虑设置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指标”,而“隐形占款”严重的上市公司,至少要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额外承担融资成本,这就会影响公司的业绩,从而反映到股价,最终将影响占资者的利益。当然,如果资金占用获取的利益大于股价下跌形成的损失时,“隐形占款”仍可能大行其道。这时,相关问题也只有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此外,担保问题也值得多加关注。目前,上市公司可以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只要有关事项符合程序规定、得到通过就可以。按照新《公司法》,“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按照此前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有关担保的新规定体现出市场化的要求。股东大会在讨论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提供担保时,股东的投票最终反映的是权衡利害的结果。如果股东认为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并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损失,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其他股东就会投赞成票,反之亦然。如果难以把握,该股东就会投弃权票。这实际上是将担保事宜从政府监督转向市场监督。

  但是,在允许公司为大股东担保的同时,必须防止担保的滥用。此前,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上市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从而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案例在证券市场已是屡见不鲜。为此,新《公司法》规定,对于担保事项涉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有关担保事宜的表决。同时有关表决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不过,笔者认为,在存在占资且未解决的上市公司中,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不向上市公司提出担保要求更为合适。而对中小投资者而言,谨慎投票、不放弃投票权利,是防范上市公司担保被滥用和利用的最好手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