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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附加承诺不能成为空头支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5:4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吴铭 周松林

  据本报信息中心统计,在目前868家完成或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在承诺遵守法定的“锁一爬二”流通限制之外,还附加了“五花八门”的各种有利于流通股东的承诺。由于承诺事项大多属远期事项,这些承诺能否得到彻底地落实;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背承诺,有关部门有什么监管和约束措施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许
多投资者对此仍然心里没底。

  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有关人士认为,类似延长禁售期限的承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只需要对该部分股份加以锁定即可,其得到兑现是有技术保障的。

  中小股东的另一个担心是,这些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专家认为,如果这些承诺形成了法律文件,比如是包含在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中,则应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遵守。如果大股东违约,作为合约另一方的流通股东可以启动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诉等。但如果仅是大股东单方面的承诺,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或签署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的情况是,绝大部分股改公司的非流通股大股东承诺,都是包含在股改方案中的,是方案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成为股东大会议案的一部分。因此,这些承诺都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规矩不含糊

  为避免出现承诺人在股改方案中乱开“空头支票”,在股改通过后又无法履行的情形,深交所规定,承诺人应制定与自身实际履约能力相适应、体现承诺人诚意的承诺事项,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深交所交易、结算系统在技术上能够实现。

  在备忘录中,深交所曾要求对于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承诺事项,如增持、认沽权利等,承诺人应自行或寻求其他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履约担保。在指引中深交所进一步作出规定,要求承诺人提供可靠的履约担保,否则应提供经该所认可的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履约担保。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未股改公司在年报中对股改时间都会作出承诺,对于这类承诺,交易所与市场也在时刻监管当中,深交所也在“诚信档案”栏目中予以披露。

  在信息披露方面,交易所规定了保证赔偿、声明法律责任等必备条款,并要求承诺人在股改说明书中对承诺事项予以详细披露,包括承诺类型、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承诺事项的履约及担保方案等,其中履约方案应至少包括履约方式及安排、承诺人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防范对策、未履约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履约担保方案应至少包括担保人介绍、担保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内容。

  由于交易所明确规定,承诺事项是股改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诺人必须严格履行,从而强化了承诺人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不能以“承诺只是自己单方面的行为”来回避自己的义务,给投资者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权益。

  保荐人责任不轻

  根据规定,交易所对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对有违背承诺事项的异常情况及时提醒承诺人,并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告。目前该所在其网站“诚信档案”栏目中,开设了上市公司“股改承诺”等专栏,定期公布已股改公司股改承诺事项,并披露上市公司股改承诺履行情况及违约记录等相关资料,供投资者查阅,以发挥市场监督作用。

  实际上在承诺履行过程中,不光是承诺人,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也有很大的责任予以关注或监督。深交所在指引中亦要求,上述单位应当实时关注承诺履行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或已经达到时,督促承诺人及时履行承诺并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交易所在指引中的规定,保荐机构除了在保荐意见书中对履行承诺事项、担保方案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风险发表意见外,还需要提出监督履行承诺措施的建议,以及承诺人违反承诺时保荐机构拟采取的措施,并在相关当事人承诺履行完毕前,对其进行持续督导。当承诺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其承诺,或有迹象表明承诺人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承诺,以及承诺人或担保人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发生重要变化,可能会影响其履行承诺的能力等情形时,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履约情况须作总结

  深交所规定,对于“追送股份或现金”类承诺且触发条件涉及上市公司业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应定期报告时,同时披露是否达到承诺履行条件的相关信息。当承诺履行条件触发时,承诺人应按承诺条款在该定期报告披露后两个月内予以实施。

  G索芙特在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了追送条件,成为首家履行追送承诺的上市公司,正是依据了上述条款规定,这充分显示了这一承诺事项保障机制的有效性。实际上,不仅承诺人在履行承诺完毕后,须向深交所提交“履约情况总结”,保荐机构也须在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详细说明承诺事项的制定、履行的整体情况。对于保荐人的报告,深交所可以视情况予以公告;对于承诺人违反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承诺的,深交所还可视情况对其采取惩戒措施,并将承诺人不守信、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开。

  司法途径是最有力保障

  股改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性改革,其积极性得到了最高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在用优惠政策鼓励和保障股改进程顺利进行的政策下,管理层可以在政策倾斜上,对那些可能履约有瑕疵的公司采取限制性的惩罚措施,交易所也可以对其采取公开谴责、记入诚信记录等手段,造成一定威慑力。《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在股改中做出承诺的股东,如未能切实兑现承诺或者遵守约定,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

证监会则责令其改正,并在3年内不接受该股东及其重要关联方作为发起人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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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需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但是,目前有些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说承诺人没有履行承诺时,仅仅是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是公开谴责等,这些处罚相对于违反承诺的收益来说,可能不对称。因此,权威人士也强调,无论从法律关系还是从经济利害关系来讲,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都是当事双方,流通股东应该时时关注非流通股东的履约情况,如果出现非流通股股东不履约的情况,流通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途径是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保障,同时相对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成千上万的流通股东的监督也是最有效率、社会成本最低的。这位权威人士并呼吁司法部门应进一步降低相关诉讼的门槛和成本,以利于流通股东更好地利用司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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