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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塑股东大会公告是否有效说法不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5:45 中国证券报

ST华塑股东大会公告是否有效说法不一

  本报记者 靳军 成都报道

  经过4月21日年度股东大会的纷乱之后,*ST华塑(资讯 行情 论坛)(000509)因无法按期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股票自周一开始停牌。就在事态似乎再次陷入僵局之时,公司昨日公告的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称,虽然股东大会存在若干异常情况,但并不影响该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审议通过。这就意味着董事长刘壮成已被
免去董事职务,公司名称中将去掉代表大股东控股权的“同人”字样。

  公告显示,虽然有二股东

南充天益投资管理公司及32位流通股东的反对,包括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在内的多项议案获得通过。而大股东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改选*ST华塑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及建议公司更名的两项提案则参会全体股东全票赞成通过。二股东南充天益关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几个问题的说明、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及其补充说明显示,虽然*ST华塑2005年度股东大会存在包括代理人问题、支持人变更、见证律师变更等五个方面的瑕疵,但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除了会议不正常的秩序外,记者发现,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中至少有三个方面语焉不详。第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ST华塑董事会,那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公告人相应地也应该是*ST华塑董事会。但该公告是以参会的两位法人股东及32位流通股东的名义发布的,而这也是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最大的瑕疵。第二,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的董事会委托书是否有效。会议上当董事长刘壮成见到董事会委托陶宏律师的委托书时,立即声称自己对该委托书并不知情,该委托书无效。而记者在现场看到的委托书原件的签署日期是4月10日,那么作为董事长的刘壮成对此事不可能不知情。如果该委托书无效,股东大会决议该如何认定?第三,刘壮成、王之钧所称大股东授权代表是否存在。如果真的存在两个大股东授权代表,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又该如何认定呢?

  记者就以上三个问题采访了相关当事人。董事长刘壮成表示,对于第一个问题,他也认为这正是这次股东大会法律效力最值得质疑的地方。而关于董事会委托见证律师的问题,刘壮成表示对该委托事宜的内容并不知情,而且董事会公章由于工作交接原因仍保留在原董秘手中,在董事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委托书及公章都不具备相应法律效力。第三,关于大股东授权代表,己方所称的大股东授权代表确实存在,而且已经过董秘及见证律师的审核。之所以没有在会议现场出示,是由于当时现场处于失控状态,刘壮成、董秘及见证律师在人身自由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担心文件在出示后可能被损毁。刘壮成强调无论会议结果怎样,只有在正常秩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进行的股东大会及其决议才是合法有效的。他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不排除采取司法措施的可能。

  此外,董事会成员对*ST华塑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态度也可以对该决议的有效性有一定影响。记者采访了*ST华塑董事窦学海及独立董事郭永清,他们的态度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不便发表评论。而他们的态度已反映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日将对外公告。刘壮成则表示,已有公司董事以书面形式要求年度股东大会在正常秩序下重新进行。

  而业内人士的分析则认为,无论如何,董事会不可能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讲,*ST华塑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法律效力无可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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