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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制度将有三大变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5:45 中国证券报

  本报实习记者俞靓北京报道

  我国合伙企业制度将发生三大变化———引入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法人可参与合伙,这是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中传递出的信息,其中,上市公司可通过子公司参与合伙。

  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引入,将分别有利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而法人参与合伙有利于公司等企业法人实现特定的目的事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合作,“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进行”。

  草案规定,有限合伙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草案还明确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严义埙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风险投资常用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有效结合起来。由于现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有的条文对设立有限合伙形成直接限制,使我国风险投资难以采用这一制度。

  根据草案,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其本人的行为和负责的事项引起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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