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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控制主导风险准备控制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2:57 第一财经日报

  证监会再次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要求证券公司就其各项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并保证其净资本水平大于或者等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

  本报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继1月份第一次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出台征求意见稿之后,证监会昨日宣布针对修改后的二稿再次征求意见,这次改动主要在于根据当前券商综合治理引入新兴市场流行的风险准备概念,放弃了以净资本倍数来控制公司大多数业务规模的做法。

  证监会表示,为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此次修改从两个层次设计展开:第一个层次是规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及其标准,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在第二个层次上,是引入风险准备概念,规定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以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配合对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进行直接控制,从而建立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在《管理办法》第二稿中,证券公司经营各类业务取消了“净资产”的限制,只对“净资本”做出要求。就此,证监会提出了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充足率”概念,并表示:“设立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实现证券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水平相匹配;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规定的净资本充足标准,以满足流动性需要,保证客户资产安全。”

  而在各项证券业务规模的风险控制上,证监会根据我国券商综合治理时期的特点来选择“风险准备”概念。“鉴于我国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正处于综合治理时期的特点,为避免资本实力不强的公司盲目扩张,形成新的风险隐患,有必要采取以间接控制为主、直接控制为辅的风险监管方法适当控制各项业务的规模,以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证监会表示。

  证监会引入风险准备概念后,要求证券公司就其各项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并保证其净资本水平大于或者等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从而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

  相关链接

  《管理办法》第二稿中关于融资融券

  (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二)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三)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管理办法》第一稿中关于融资融券

  (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二)对所有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三)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四)对所有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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