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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公司法变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 06:1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实习记者 俞靓

  强调保护小股东是否就是无视大股东的权益,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还需要哪些配套措施?在日前召开的“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上,国内外与会专家就当前公司法变革中的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对大股东制衡和小股东保护应合理适度

  大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更倾向于通过“用手投票”促进公司发展来获取股利而不是通过股票交易获利,更关心公司的发展与长远利益;大股东持有股份流动性较差,退出相对困难,使其与公司利益关系更加密切。在国资委政策法规局陈丽洁看来,建立完善小股东保护制度必须处理好同股东平等原则的关系,合理平衡、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对大股东制衡、小股东的保护应合理、适度。否则,不利于对小股东的保护,甚至会造成对其权利利益的侵害。“这既有悖公平原则———投资者不能按投资(数额)享受权利利益,却要承担相应风险实际情况;也有悖效率原则———不利公司经营运转,影响股东的投资积极性。”

  陈丽洁说,小股东保护制度的确立还必须坚持效率原则,充分关注公司的运营效率及发展,把提高至少是不影响公司运营效果、促进公司发展作为重要目标。比如合理确定股东会召开请求权、召集主持权、提案权等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持股条件,以免个别股东滥用这些权利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合理确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因和前置条件,并将派生诉权确定为少数股权,合理确定行使该权利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时间要求等。

  股东代表诉讼尚需完善

  通过诉讼解决公司治理问题是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之一,上海

证券交易所法律总监陆文山认为,但目前我国股东通过代表诉讼维护公司权益,还有赖于若干配套制度的落实。

  首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具体标准有待细化,如果缺少甄别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标准性参考意见,违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其次,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直接受益人为公司,有必要建立股东代表诉讼的激励机制,包括明确代表诉讼为非财产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和费用,防止因为诉讼费用阻碍一部分股东代表诉讼的行使;赋予胜诉股东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主要是有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如果这部分费用未能得到补偿,将会影响起诉的积极性,从而抑制那些对公司确有价值的诉讼;赋予胜诉原告股东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直接受偿权,防止侵权股东分享诉讼利益。第三,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诉讼费用问题、诉讼担保问题和诉讼赔偿问题,都有待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第四,建议考虑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范围,赋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降低其在进行股东代表诉讼时的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要求,便于其发挥在专业知识、人力和物力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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