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需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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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实习记者 何鹏 北京报道 公司的法人人格不再是股东逃废债务的挡箭牌。记者从日前召开的“中国与世界∶公司改革国际峰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今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法行为、欺诈债权人、规避法律义务、规避契约业务,以及在公司资本严重不足、业务混合的场合下,将要与公司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去年修订的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虽然《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正确适用和防止滥用这项制度,需要由最高法院作出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参与起草这部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表示。 最高法院将推出司法解释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需担责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