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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举措推进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 02:45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监 陆文山

  第一,有关公司治理及其模式选择。在设计我国公司治理目标及完善相关立法时,一方面,通过国家强制性立法确定一个大一统的公司治理基本模式,另一方面,立法又要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允许公司采用不同的权力分配和制衡模式。新公司法已较好的体现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以及行业自律与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为投资者保护提供了股东代表
诉讼、举证责任在辩方、征集委托投票权等制度保证;而这些制度的效用在落实。

  第二,公司治理的多层次制度架构。公司治理法律体系类似于金字塔型,最为基础的是公司内部规则和自律性场所与组织的业务规则,中间层面是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最后才是数量最少但效力和约束力最强的公司法强制性规则。这一架构,可以达到宏观可控、中观可调、微观可活之效。

  第三,公司治理评级和公司治理指数。尤其是在股改基本完成后的推出,对促进市场发展与投资者保护的举措相当重要。公司治理评级指标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完备,是否得以切实执行;上市公司“三会”运作状况;上市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股东权利保护状况;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状况。

  第四,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的修改奠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础,通过诉讼解决公司治理问题是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之一。但是,目前我国股东通过代表诉讼维护公司权益,还有赖于: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具体标准有待细化。二,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直接受益人为公司,有必要建立股东代表诉讼的激励机制,包括明确代表诉讼为非财产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和费用。三,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举证责任、诉讼费用、诉讼担保和诉讼赔偿问题,都有待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四,考虑扩大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范围,赋予其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

  第五,建立多元化和专业化纠纷解决机制。鉴于仲裁存在的难度以及裁决的终局性,需要考虑其他形式的非讼纠纷解决方式。可以考虑由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业协会设立有关调解中心。另外,从审理案件的专业性和审理结果的可预见性、统一性出发,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调解和仲裁机制以及专门法庭或者法院,审理公司证券案件,更可以考虑陪审员可以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券商指派的专业人员担任,发挥社会专业人才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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