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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公司法改革浪潮涌动副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 02:45 中国证券报

  主 持 人:本报记者夏丽华

  实习记者费杨生

  对话嘉宾:

  韩国汉阳大学教授李哲松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教授赫穆特·科尔

  英国牛津大学教授丹·普伦蒂斯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教授唐蔓荣

  公司法改革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阵阵波澜。韩国在深入思考引入的新制度与本土的操作机制之间的协调问题,着眼于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公司管理层机构的重构;德国在探索公司法执行难的应对之策;英国希望通过加强公司治理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澳大利亚则希望能更有效地执行公司法。在此大背景下,中国也在不断完善着自己的公司法,可喜的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如何使公司法保持与时俱进并符合中国国情,世界各国的经验或可给我们诸多启示。

  韩国: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和重构管理层

  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法》在公司治理制度方面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加强中小股东的权利和重构公司管理层机构。

  中小股东的权利是指法律股东只要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其就被准予参与公司的治理。中小股东的派生诉讼就是一例。如果中小股东的权利能够被有效落实,这将会成为中小股东在监控公司治理以此防止大股东滥用股权的有效途径。该制度使中小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冲突很多可以通过派生诉讼来解决,这使得管理层最起码在程序上努力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完善公司管理层机构的立法方面,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被引入其公司法的规定中。为了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上市公司中允许有1/4甚至更多的董事可由独立董事担任。而且大型公司中的审计员如果其工作被批评为形同虚设,则需更换新的审计委员会。这些新规则的制定虽然使许多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同时也受到很多质疑和批评。因为这些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成本但却未收到实效。而且,据称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采用给公司管理层的运行带来了严重的混乱和冲突;造成这种冲突的原因不是管理层自身,却是这些新机构。由于这些新制度是从外国引入的,所以其很难与韩国公司治理的实际操作相协调。

  去年4月份,韩国司法部成立了公司法改革的工作小组。改革目标是“创造企业活动的最好环境”,被寄望在整个公司法中为公司提供最理想的管理方式。改革活动将持续若干年,直至法典编纂完成时将及时完成修改。作为开始的部分,正在考虑的是引介股东会议的电子投票系统,为合伙创造新的公司形式以及有关集团公司的新规定。

  德国:公司法面临两大挑战

  赫穆特·科尔:德国公司法律体系面临两大挑战:一是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国际化和全球化,对滥用公司制度问题的反应;二是欧洲统一立法所提出的要求尤其是欧洲法院判决的影响。

  具体说来,第一,关于公司治理的辩论和相应的法律结果———制定公共化的私则。2002年2月,新成立的Kodex-Commission委员会提出了“Kodex”文件,要求公司采取的唯一行动是在“遵守或对不遵守做出解释”二者间必选其一。立法暗示性地希望,市场力量极其强大,使得公司将不得不遵守Kodex的私则。Kodex私则的作用之一在于,许多公司都不得不制定他们自己的详尽的公司治理原则,无论是完全遵守Kodex还是对其有所偏离;要不就是由专业或商业团体制定这些原则。这可能使公司在原本是自治的领域和原本把完备的判断作为判定管理行为好坏的唯一指导方针的领域套上了无形的枷锁,即使这种公私结合的规则有其确定的优点,但疑点仍在。

  第二,既然德国作为欧盟的组成部分并已将部分主权让渡给欧盟,就要接受欧洲统一立法和欧盟法院的判决。许多法规为各成员国公司法在基本规则方面打下了共同的基础。这些规则中有一些是有助于欧盟和谐的重要和成功手段,有一些则因妥协过多而麻烦重重。德国的共决制度是否能在欧洲股份公司的威胁下继续存在,欧洲法院所引起的公司法竞合是否会导致我们向最低标准看齐或成为欧洲优良的特拉华,这些问题将引人思考。

  英国:通过公司治理保护小股东利益

  丹·普伦蒂斯:目前,英国公司法认可两种形式的有限责任商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公众公司。前者是一种在股东人数和经济重要性上都相对少于公众公司的私人公司,另外,只有公众公司有权公开发行证券;其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小股东的保护问题,而公众公司所要面对的主要是公司治理问题。

  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这种核心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分离导致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纠纷,也就是公司治理问题,其核心是如何能够保证董事们能够致力于股东的利益并且能够胜任有关的管理职责。对此,英国已形成了一套特殊的掌控机制,这一机制包括如下措施:赋予股东选举和罢免董事的权利;市场规制秩序管理(包括资本和劳动力市场);分散公司股权持有,特别是给一些机构投资人;通过向股东提供薪酬报告并进行建议性的投票而确保公司的主管报酬维持在一个合理范围内;诉讼机制;董事会议;相关调查;法律控制。

  而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股东人数较少,因此股东和董事常常合二为一,这就导致了小股东极易被压制排斥,或者拿不到收益,以及在退股和资金评估过程中遭遇种种困难。那么,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认为,由股东通过起草合同的方式来保护自己是极其困难的,因为让他们在建立公司之初就去关注有可能产生的矛盾,对于他们的心理来说是难以接受的,而且他们的协议也不可能涵盖未来的或有事项,对公司最初成立时的基础发生改变做出调适。因此,法院被赋予了极其广泛的管辖,几乎涵盖所有私人公司中有关股东权利和公司行动的纠纷。为了消除大股东利用其投票权任意地将一成员排除在管理层外并且没有给予其合理的条件转让其股份的不公正现象,英国针对股份转让中的资产评估问题建立了一系列的原则规定:未打折扣的公正的估价;专家主宰估价;权利平等等相关原则。

  

澳大利亚:公司法的有效实施面临诸多挑战

  唐蔓荣:澳大利亚公司法的发展有两大体现:一是简化了公司法的执行,减少了诉讼的使用;并且开始出现用民事方法来解决公司法中出现的刑事案件和用刑法作为民事惩罚的手段。二是对更大范围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以及尝试着塑造公司社会责任的新观念。

  澳大利亚公司法的执行面临诸多挑战,主要有:1,立法政策,管制的实用性和管制理论的平衡协调。2,帮助公司责任和强制执行机制进一步精炼,以及方便更大范围的利益相关者得到有效救济;同时,在公司内部使道德规范和社会控制更有效地内在化。我认为,要有效解决公司法实施问题,一是要求在公司破产瓦解的循环再一次显示之前,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公司内自觉守法上。二是管理委员会通常以一种事后反应而非事先防范方式进行外部管理,而公司法实施是要比狭隘的关注这种事广泛得多。特定实施策略在方法上是事后反应和具有特定目的的,远未达到提供有效执行或者实施法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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