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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熊自强等公开谴责的决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 02:2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经查,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2006年4月披露,因2001年至2004年期间通过虚增收入等方式虚构利润,而决定对2003年、2004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公司2003年、2004年的净利润将为负数,加之已预计2005年亏损,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2005年12月披露,2002年至2005年期间,控股股东湖北天发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占用公司资金约1.8亿元。在此前,公司既未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也未在历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三、自2005年12月中旬起,公司已基本停止生产经营。该重大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

  四、2005年10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04)鄂民二初字第39号判决公司偿还中国东方

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借款本金4962万元和利息,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2.2条、6.3条、10.2.5条、10.2.8条、11.1.1条和11.7.2条的有关规定,以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董事长熊自强、董事卜明星、杨鑫、尹建威,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中朝,独立董事伍昌胜、胡木生、陈德炳,原董事杨宏祥、龚家龙、张秀玲、刘本尧,原财务总监王兵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易声泽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2.3条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16.3条和16.4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公司和董事长熊自强、董事卜明星、杨鑫、尹建威,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中朝,独立董事伍昌胜、胡木生、陈德炳,原董事杨宏祥、龚家龙、张秀玲、刘本尧,原财务总监王兵,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易声泽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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