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要有所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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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05:45 中国证券报 | |||||||||
河北 文华 相对于公开发行股票而言,非公开发行股票方面的限制条件略少一些。但非公开发行股票,仅靠事后的严格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应从源头上抓起,堵塞发行中的漏洞,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保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质量,还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对财务指标方面做出限制。为了保证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的质量,需要从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遵循谨慎性原则、资产质量、经营成果真实性、现金流量等方面做出更加详细的财务状况要求。特别是在执行会计制度(主要是资产减值方面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方面),加强风险防范,完善内控制度,健全组织运行机制,加强高管人员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要求。其次,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应严格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之间的关联关系。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有一定的数量限制(不超过十名),将有可能引起两者之间的利益寻租行为的发生。因此,对发行对象选择方面,引入必要的市场化竞争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为了防止内幕交易,需要强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的信息公开透明度,从而保证在特定对象选择上的客观公正性。第三,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健全股东大会制度,给股东充分的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尽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不需全面履行社会公开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股东来讲,同样需要公开的发行程序和执行相应的股东大会决议,特别是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的知情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