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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期限应适当延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05:45 中国证券报

  王小智 金融顺 张书怀

  对照原先的规定,新办法有不少修订,现提出以下几点修改建议。

  建议不要降低原规定中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的规定,可像配股那样引入发行失败机制,同时严惩操纵股价的行为。

  将“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第六条(四)上市公司的权益在最近12个月内未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五)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中的12个月适当延长。否则上市公司一旦融资成功后,其12个月以前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或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行为的旧疾极易复发。

  将“第二章公开发行

证券条件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中的12个月适当延长。因为不讲诚信的上市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未必能真正将新募集的资金用来为广大的投资者造福。

  将“第十二条中配股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取消。只要大股东也积极参与配股,能把配股资金运用好,配股价可以低一些,多配一些股份是好事。

  对“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参与投票的大股东的有效表决权的上限作出规定。一般上市公司中的单一大股东的有效表决权不应超过30%,即使其持有上市公司50%、60%甚至75%的股权;对于需要国家绝对控股的关系国家国防安全、经济命脉等的少数企业,其有效表决权也不应超过50%。如此,广大中小股东的意见、建议才有可能得到尊重和表达,其股东权力才有可能有机会得以行使。

  建议按大股东认配比例确定配股份额。上市公司配股融资的比例以10配3股为限。如果大股东放弃其中的一部分,事先只承诺10配2股,那么,上市公司配股给予公众投资者认配的比例也只能是10配2股。如果将大股东放弃认配的部分转嫁给公众投资者,一旦投资者也放弃,那么,配股也就有失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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