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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再融资方案可能需要回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09:20 上海青年报

  上市公司对照《管理办法》判断是否达标部分再融资方案可能需要回炉

    新华社北京电《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便引起了众多有再融资意向上市公司的高度关注。特别是那些再融资方案已经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公司,纷纷对照着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仔细梳理一番,看看自己的条件是否达标,是否需要修正原有方案。

  增发将执行市价发行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证券业内人士表示,该《管理办法》突出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强化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比如市价发行、大股东必须参与配股等,都要求相关公司必须修改再融资方案,然后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对新方案进行审议表决,此前已经公布的再融资方案有许多需要“回炉”。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增发新股的价格不应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这项规定标志着今后上市公司增发时将执行市价发行,这也是适应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的同股同价同权的需要,在股东的利益基础趋于一致的前提下,股票发行采取以价格信号为导向的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将会更加有效率。

  大股东须切实履行配股

  计划配股的上市公司不得不面对大股东承诺认配股份、发行失败机制这两大新规则的考验,其原有的配股方案基本上需要“返工”。过往在向老股东配股时,非流通股大股东放弃配股权的情况比比皆是,从而落下了盘剥中小投资者的恶名,而今后这种现象将成为历史。

  《管理办法》要求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如果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在代销期满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配股就算失败。可见,要想顺利完成配股,大股东必须首当其冲,认购一定的配售股份。

  可选择最适宜方式融资

  由于再融资的条件和方式都有所放宽,上市公司可考虑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发行权证、定向增发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再融资。单从财务指标看,再融资的条件降低了,但是在全流通后,增发和配股都需要大股东以身作则,否则中小投资者便可能用脚投票。所以在权衡利害关系、大股东能力和再融资成本之后,原先计划增发或配股的上市公司可能改弦易张,采用定向增发的方式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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