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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的法律基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 09:13 21世纪赢基金

  本刊记者 冯青/文

  中国的外资并购起步于90年代的证券市场。

  1995年7月,原北京北旅股份以股权协议转让方式与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向外资转让其25%的股权。 作为外资并购上市公
司的第一案例 ,“北旅法人股”事件引发了一系列争论。

  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暂停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外资并购进入了限制期。

  这种局面直到1999年才开始逐渐回暖。当年8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商可以参与并购国有企业。

  2001年11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决定》。

  2001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及原对外经贸部联合颁发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但“暂不允许外商投资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这些规定在实际审批操作上困难还是很多,而且一些程序的透明性都不太强。”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表示。

  具有转折意义的日子是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可以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这标志着暂停了七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重新全面启动。

  “随着外资不断进入中国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中国成为众多国际投资看好的首选地。我们在外资政策中一直倡导投资方式的多元化,特别是外资并购占直接投资的比例也在不断加大。

  2003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四部委宣布实施《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此规定扩大了对外资收购开放的渠道。

  2003年,原外经贸部联合四部委宣布于4月12日开始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它为中国正式实施外资并购奠定了法律基础。

  “现在商务部审批外资并购的主要依据是《暂行规定》,它的可操作性比较强。涉及国有企业的并购则参照以前的法律法规。外资并购的最终审批权在商务部,涉及金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并购下放到地方外经贸部和商务厅审批。”金伯生介绍。

  针对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暂行规定》指出,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国际通行的并购评估方法主要是市价,而非采用帐面价格评估。还有一种是收益法,带有前瞻性,按照将来可能出现的收益进行评估。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仍然是90年代的通知和暂行规定,评估机构也比较少。需要按照国际通行的评估办法尽快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在对国有企业采用老办法评估时,特别要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金伯生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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