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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再融资方案需“回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 05:4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黄俊峰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便引起了众多有再融资意向上市公司的高度关注。特别是那些再融资方案已经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公司,纷纷对照着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仔细梳理一番,看看自己的条件是否达标,是否需要修正原有方案。

  证券业内人士表示,《管理办法》突出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强化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比如市价发行、大股东必须参与配股等,都要求相关公司必须修改再融资方案,然后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对新方案进行审议表决,此前已经有关上市公司公布的再融资方案大都需要“回炉”。

  市价发行要求已经公布了通过增发方案的上市公司,需要对发行数量、价格以及再融资数额进行重新核算。过去增发股份的定价,通常在再增发公告书公布前30个交易日平均价格的基础上再打一定的折扣,一般是9折发行,有时为解决认购不足最高可打8折。

  而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增发新股的价格不应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这项规定标志着今后上市公司增发时将执行市价发行,这也是适应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的同股同价同权的需要,在股东的利益基础趋于一致的前提下,股票发行采取以价格信号为导向的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将会更加有效率。

  计划配股的上市公司不得不面对大股东承诺认配股份、发行失败机制这两大新规则的考验,其原有的配股方案基本上需要“返工”。过去在向老股东配股时,非流通股大股东放弃配股权的情况比比皆是,从而落下了盘剥中小投资者的恶名,而今后这种现象将成为历史。

  《管理办法》要求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如果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在代销期满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配股就算失败。可见,要想顺利完成配股,大股东必须首当其冲,认购一定的配售股份。

  由于再融资的条件和方式都有所放宽,上市公司可考虑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发行权证、定向增发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再融资。单从财务指标看,再融资的条件降低了,但是在全流通后,增发和配股都需要大股东以身作责,否则中小投资者便可能用脚投票。

  所以在权衡利害关系、大股东能力和再融资成本之后,原先计划增发或配股的上市公司可能改弦易张,采用定行增发的方式募集资金。据记者了解,已有一家有增发意向的公司准备改为定向增发,一方面可以筹集到资金,另一方面能够引进战略投资者。

  有关市场人士强调说,《管理办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都是建立在全流通后股权性质和价值同一性的基础上,上市公司只要把握住了同股同权同价这“三同”原则,在制定再融资方案时便能够做到有的放矢,真正以市场化再融资作为指导方针,就不会像过去一样盲目地圈钱。

  提出增发方案公司

  代码简称有效期

  000600G建投

  000616亿城股份2006/4/19

  000761G本钢2007/4/11

  000778G铸管2007/3/31

  000825G太钢2007/3/20

  000829赣南果业2006/5/29

  000926G福星2006/5/28

  000972G中基

  001696G宗申2007/3/31

  600000浦发银行2006/5/31

  600221海南航空2006/5/24

  600356G恒丰2006/4/20

  600361G综超2006/5/9

  600425G青松2006/4/28

  600444G国通2006/4/25

  600475华光股份2006/5/18

  600518G康美2007/3/19

  600529G药玻

  600550G天威

  600577G精达2006/5/29

  600586G金晶2006/5/23

  600590G泰豪2007/3/9

  600595G中孚2006/6/28

  600642G申能2006/5/25

  600729重庆百货2006/4/28

  600801G华新2007/4/7

  600831G广电

  600886G华靖2006/6/23

  注:本表格未考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设定的增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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