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功能即将恢复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15: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据新华社电中国证监会16日宣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今日起到22日向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股改以来,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一直处于暂停状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是一年来监管层首次就恢复再融资事宜做出公开回应。 《管理办法》共分七章75条,分别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一般规定、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售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配售须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管理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首先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再经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后,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然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最后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管理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由证券公司配售,也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陈卓珩/编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