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阳光统计” 尚需消除硬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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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 06:15 中国证券报 | |||||||||
文/谭雄伟 最近一段时间,国家统计局在上海、湖南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调查总队都相继挂牌成立,省级、地市级、县级调查队也将在年内组建完成。 各级调查队的成立,是国家统计局的一大动作,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的独立性,提
一是《统计法》条文本身有漏洞。如第七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在现行官员考核体制下,地方官员的政绩主要体现在各种数据上(尤其是GDP),因此千方百计“完善”辖区内的各种考核指标,对地方官员来说几乎是一种本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在执行中给某些领导干部或统计部门修改数据提供了方便。事实上,一些地方官员随意修改统计数据的事例不在少数。例如,在200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GDP是9.8%,可是各省市统计的GDP都大于10%,加起来比国家统计局核算的多3.9个百分点! 二是在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准确性方面,统计法只对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却规定过少。而且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过于原则化,且主要针对企业和统计工作人员,没有对有关领导干部违法的处罚规定,对领导不追究责任直接影响法律实施效果。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1年至2003年,全国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5.92万件,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超过半数,但“数字谎言”仍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力的制裁体制,即所谓“吹牛不犯法”,人们看见过领导干部因为贪污腐化倒台的,鲜见有官员因“数字造假”而遭严惩的。 三是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具体,包括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密制度不够严密,缺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的制度和统计信息共享制度。由于害怕个人或单位的资料被泄露,个别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统计工作,有的则为了某种目的不惜粉饰业绩虚报统计数字。如有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了逃避赋税、少缴社会保险金,瞒报销售收入、利润。浙江温州某集团2003年上报工业总产值为3215万元,经核实为11080万元,瞒报数额竟然占应报数额的71%。 因此,要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就必须及时修改统计法,消除统计法的硬伤。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打造“阳光统计”的根本保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