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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团的制度意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 06:1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钱昊旻

  全国30多名律师日前组成“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帮权益受损的中小股东讨说法。

  此事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为之叫好者有,质疑者亦有。质疑者指责这些律师在
作秀,在忽悠,甚至是在煽动“公众情绪”,挑动“民族情绪”。

  在我们看来,对于律师维权团,应当抛开律师们博取注意力等“私利”因素这些猜测性的考量,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高度来认识其意义。

  我国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年初,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奠基而成。但如今三、四年过去了,通过司法救济获得赔偿的中小股民数量有限,银广夏、

东方电子等证券民事赔偿“大案”也一直久拖不决。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执行更难,成为摆在中小投资者面前的重重障碍,造假典型屡有出现。

  何故?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便是我们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还不够健全。我国现行制度下基本都是个人诉讼,起诉者各自为战,费时费力还耗财。由于经济上不合算,多数受害股民根本就不会去起诉。而以

维权团的形式进行共同诉讼,比个人诉讼效率要高,能节省一些资源,同时开拓性地建立这样一个平台,有利于引入集体诉讼概念。

  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证明,有了集体诉讼,收集证据、提供证词等一系列工作的实际难度将大大降低,诉讼的成功率也将大大提升。而一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集体诉讼成功的案例不断增加,就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股东有信心参与诉讼。集体诉讼可谓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最有效的司法手段。

  当然,对于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认识,绝不能停留在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补偿或赔偿的浅层次水平上,而应该看到,要通过证券民事诉讼的威慑作用,让已造假者承担巨额赔偿,甚至赔得倾家荡产,从而让那些试图造假者不敢逾规越矩。另外,由于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参与,我们可以通过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创造出千千万万个“编外监管者”,由此推动证券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地运行。也许,相较于监管部门,广大投资者和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自发性监管”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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