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歼近60种可疑交易 银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06:10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冉学东 李霄峰 陈戈 发自北京上海 为规范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防止利用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于昨日下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行:首次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概念 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所谓“大额交易”有三种情况:即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当日单笔或累计现金收付,单位之间当日单笔或累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支付,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当日单笔或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支付。 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应及时报告其总部或主报告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主报告行应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汇总本机构上周可疑交易情况,并于同日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资料应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内容,及交易可疑的理由和依据)。 该征求意见稿列出了20种可疑交易的情况。如资金在短期内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经营性质或身份不符的;或者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报告标准限额的交易的;或者单位客户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或个人客户短期内频繁地收取单位汇款等。 证券:将告别“模糊”地带 证券市场洗钱的主要通道是证券公司营业部,而洗钱方式包括支票换现金、转托管、国企高买低卖接盘等。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监管部门在之前通常将相关操作视为违规而非洗钱,《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高买、低卖、接盘等证券市场洗钱方式都有了规范式认定,不久以后,上述行为将被视为洗钱可疑交易。 虽然《意见稿》对证券业、期货业的洗钱有了严格的认定,但是,反洗钱风暴面临着相当大的难度。金通证券注册分析师钱向劲认为:“从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角度看,营业部没有反洗钱的义务。只要客户手续全,它们就可以办理相关业务;即使手续不齐全,营业部也心照不宣。一般想做倒仓交易(交易所会员为了制造重仓假象,或者为转移盈利,把一个席位上的持仓转移到另外一个席位上的行为)的都是大机构,它们手中握有大额资金,这些资金至少能给营业部带来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交易量。而营业部就是靠交易量生存。” 保险:“谢绝”身份不明客户 保险业具有现金流动频繁、金额巨大的特点,但保险公司同时又具有业绩压力大、代理人队伍管理混乱的大背景。在银行系统监管越来越严的情况下,不少“黑钱”开始涌向保险业。长险短做、团险个做、趸交即领、违规退费等已经成为洗钱者的惯用手法,而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又成为了共同手法。 《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不得与客户订立匿名或假名保险合同,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保险机构发现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有匿名、假名情形的,应解除合同,并提交可疑报告。对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与所出示身份证件姓名不符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同时,保险公司还被要求,在与单位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具体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出示授权委托书,出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