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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证携手推进融资融券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2:02 《新财经》

  文/樊 锐

  融资融券,是证券信用交易的先决条件和核心内容,是国际资本市场的通行做法。主要发达国家的信用交易量占18%左右。其主要内容,就是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融通资金和证券。融资的交易主体,是证券持有人(资金需求)和商业银行(资金供给),而融券的主体是证券的持有人和需求人。

  融资融券业务在国际上的应用

  融资融券本质是一种资金证券的融通交易方式,它需要一个交易平台和一定的交易模式。从国际市场的经验来看,通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欧美国家分散式的融资融券模式。投资者经由证券公司,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由市场的参与者自由交易。其前提是具有完善的市场基础,信用主体之间、信用主体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都具有紧密的联系。

  从管理的方式看,美国是双向管理。美联储、证交所和证管部门都从不同的角度,对该项业务制定有详细规则。其中联储和证管方面主要侧重宏观法律方面的政策,而交易所则侧重微观技术操作,如投资人、证券公司的操作规范等。

  二是日本、台湾地区集中式的融资融券模式,通过建立专业化融资公司来进行。投资者、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因此,融资公司就处于一种核心地位。监管方能够较为方便地控制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和风险。这种模式,适合市场化程度不高或者市场体系不甚健全的市场。

  证券融资公司处于一种政策性垄断地位,用较小的资本金(日本为2.5%),就可以完成整个资本市场中介之间的资金调配,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从管理者的角度看,有效控制证券融资公司是监管核心。

  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也有一定的区别。日本的证券投资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必须要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绕过证券公司这一环节,直接向证券融资公司办理。

  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成立证券融资公司,可以节省融资融券人的搜寻、谈判(交易对象、交易价格)成本,但增加了一定的手续费用。因此,只要节省的成本大于增加的费用,就是一种制度性改进。只要费用控制合理,则成立证券融资公司就是可行的。

  银证携手推动融资融券是大势所趋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对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如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从2000年就已经开始。但风险和其他限定因素,使得券商真正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获得资金很难。特别是2001年开始的股市的大跌和庄家覆灭,令银行资金饱受创伤,急速“叫停”了此类业务。而投资者的合法融资融券业务仍属空白。

  随着券商重组改制进程的加快和完成,一批技术领先、管理规范的优秀创新类证券公司开始出现。在A股市场逐步实现全流通、走向国际化的背景下,融资融券又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中。随着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许可,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已经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从整个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来看,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作为两大资金主战场是难以割裂的。但我国两个市场之间的沟通渠道还是太少。银行和券商之间,由于历史原因一直相互提防。特别是银行方面,对券商的业务风险深有体会。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化的要求和压力的增加,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日益规范、壮大的过程中,二者相互扶持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

  两个市场的割裂,对双方都是没有好处的。最新的数据表明,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逾15万亿元,整个货币市场资金超过30万亿元。银行的资金,也在不断寻找新的投入渠道。单纯依靠贷款业务,不仅受到政策的约束,而且也孕育很大的风险。因此,银行资金通过正规渠道进入资本市场的要求十分迫切。

  对证券公司来说,也需要新的业务创新来增加收入来源。从宏观方面讲,资本市场也需要银行的合规资金。目前,整个资本市场的流通市值,仅仅1万亿元多一点,相比银行货币市场的规模少之又少。而券商的自有资金更是匮乏。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可谓望眼欲穿。

  融资融券业务模式的选择

  对融资业务来说,商业银行是毫无疑问的主角。相较银行,券商的资金规模就显得非常有限了。融资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贷款业务。从贷款业务的要求看,只要风险不高于一般的商业贷款,银行应该是乐于接受的。收益(利率)可以由监管部门制定,也可以由银行和客户(融资人)协商。关键一点是风险的控制,也就是银行的资金安全要有保障。商业银行对融资融券的模式,应该偏好于集中式。分散模式风险较大,但收益率较高,而集中模式正好相反。如果大规模开展此项业务,银行是需要有人为其控制风险的。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和价格波动,从而增加市场风险。银行最担心的就是风险如何控制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必需要让银行觉得有保障。如严格的平仓机制、可靠的证券存管制度、可融资证券的条件限定、证券融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融资总额与净资本的比率、证券的抵押比率等。必要时,还可以联合保险业,对所展开的业务进行投保。只有让资金的提供方银行认可,融资融券这口“锅”才有“米”可下,否则仍然是无米之炊。

  从融资人的角度讲,没有明显偏好模式。分散式虽然可以免去一笔手续费支出,但利息率可能比较高;集中式则可以在付出少许手续费的情况下,得到较低的利率。融资人大部分还是基金、券商等机构投资者。对券商来说,只有做大此项业务,才能促进交易量的增长,得到较高的的佣金收入和息差。因此和银行一样,偏好于集中式。

  融券业务的主角,是证券持有人和融券人,也就是投资者。由于是投资者之间的交易,询价等交易成本较高,因此难以采取分散式。融券的交易平台,最好选择登记公司或者交易所,可以立足于全国市场进行撮合,便于对投资者的持券、资金状况进行掌握。当然,如果采取证券融资公司形式,那么,为了管理方便和对平台的充分利用,也可以在此框架内开展融券业务。

  证券融资公司的创立,可以由证管部门牵头,联合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实力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发起设立,采用交易所式的管理模式。银监会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商业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或投资者提供资金证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而证券交易所则对具体的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会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先行试点 逐步推开

  目前,多家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说明银行对目前的证券市场,已经有了积极的认可。2月21日,银监会公布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而证管部门早在春节前,就开始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了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比例限制。

  今年是商业银行的改制年,也是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商业银行的改制上市和参与国际竞争,就显得越发重要。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开展,客观上也为商业银行的多元化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在政策实施步骤上,可以先融资后融券。以商业银行上市为突破口,首先进行IPO融资试点,允许客户用在IPO过程中所申购到的股票作为质押证券进行融资,然后再推行一般股票质押融资。而融资的对象,首选基金、券商、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

  融资融券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借鉴国外模式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在证券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不太健全,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较低的情况下,可以先期采用证券金融公司集中授信模式,立足券商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经过初步试点,再逐步建立分散集中相结合的模式,由交易主体来选择是直接还是通过证券融资公司来进行交易。等各方面成熟以后,最终建立我国的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

  作者系中国民族证券研发中心市场政策和投资策略研究员,产业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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