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织华应诉砸场事件 原告诉请三项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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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02:07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肖莫 本报3月13日报道的“被砸者状告上市公司茉织华(资讯 行情 论坛)”一事又有新进展。4月10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原告诉请三项权利
原告上海新星进出口公司在起诉中提出主张以下几项权利:第一,原告作为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对租赁物(包括装修等)有合法使用权,对部分添附享有所有权;第二,被告不顾原告的警告砸毁原告办公场所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第三,为解决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修理费用和造成的其他损失,是被告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理由应被告全额进行赔偿。 辩论形成两大焦点 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代理人答辩称,被告在开庭前一直没有看到原告所称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质疑其有效性,而原告所称的砸毁办公场所的行为,只是被告对于自己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 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称,在2005年10月后,被告曾多次向原告提出对租赁合同的租期和租金进行变更,并遭到原告的拒绝,这表明被告已经知晓《房屋租赁合同》事宜。况且,原告在该住所办公的时间已经长达3年多,在被告受让该房产时,对于存在事实租赁关系的公司不闻不问,说起来让人难以相信。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辩论中,集中关注两大焦点问题:一是对于有租约在先的房产,其所有人是否有权砸毁自己名下的房产,对事实租赁方的影响如何界定;二是房产所有权人采取的手段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法律依据何在。 辩论中,被告意在强调租约的有效性问题,强调自己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属物进行装修,自己的行为并非不合法,而原告未经被告允许进行擅自修补,进而要求被告赔偿,有失妥当,同时对原告的起诉动机提出质疑。 而原告则强调,无论租约是否有效,被告的行为属于运用非法手段来解决纠纷,被告的所谓“强制装修”行为已经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而且被告拒不主动修复,经公安机关的同意后,原告只得垫付资金进行先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 整个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由于双方分歧较大,难以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主审法官当庭也未作出判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