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依法维权不是运动式煽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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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02:07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宋一欣 昨日,有媒体发表《警惕在经济事件中掺杂有害的民族情绪》一文,对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发表声明,以进一步明确维权团的立场、原则与态度。 我们成立这样一个维权团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为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
维权团的成立,没有任何利益集团或行业组织的委托背景或驱使,只是建立一种自愿的、民间的、开放性的、松散的律师间联络、交流、协同的平台而已,同时,维权团也没有任何新闻炒作的想法,只是想为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受害者做点力所能及的实事,作为有正义感的律师,就是要高举法律旗帜同违法者斗争;就是要义不容辞地为被侵权者维权。 在法律面前,包括外资机构在内的一切法人、自然人都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但其在享受待遇的同时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违反者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对此,维权团可以郑重声明,我们只是依法维权,不存在所谓“挑动情绪”、“运动式煽情”的问题,更同维权案中被告或即将成为被告的中国或外国性质无关。 事实上,维权团的临时召集人在媒体上发表“行动宣言”的同时,接受记者专访时已表示,不应当把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混为一谈,要防止会计责任方转嫁责任的行为,并进而建议修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审计责任的最高赔偿比例与责任性质、责任范围,建议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中不要单独提起审计责任之诉,单独提起审计责任诉讼的,要加入会计责任人。 过去,也有律师因锦州港虚假陈述案中因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审计责任而提出诉讼,那时,并无人指责有“民族情绪”,那么,到今天科龙、德勤案事发,为什么却有人出来要求“警惕”“民族情绪”呢?追究科龙公司的会计责任,这是毫无异议的,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审计责任同样也应当予以追究。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完全可以在中国的法院,依据中国的法律,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审计责任,还自己一个清白。(作者为“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临时召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