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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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02:06 金融投资报 | |||||||||
本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外颁布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与上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的改动之处主要体现在对五类不得被强制执行的资金和证券进行进一步明确,增加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不得被强制执行的规定。 据悉,《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不得被强制执行、只能用于已成交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的五类资金证券还包括:第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证券结算互保金,交收担保物、回购质押券等用于担保交收的资金和证券;第二,结算机构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以及其他专用交收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第三,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结算参与人证券处置账户等结算账户内的证券以及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第四,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投资者进入交收程序的应付证券和资金;第五,结算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内的资金,以及发行人拟向投资者派发的债息、股息和红利等。 《办法》指出,证券账户要实行实名制开户制度,投资者不得将本人账户提供他人使用。 权威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完善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的一项重大举措。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