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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权利义务关系 防范登记结算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00:3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从今年7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将开始施行。权威人士认为,作为首部登记结算的专门规章,《办法》全面总结了我国十多年来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实践,对业已达成共识的证券登记结算理念进行了系统归纳和整理,以新《证券法》为依据构建了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与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清晰法律关系,对完善我国
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也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下一步发展构筑了坚实、具有操作性的平台。

  四年磨一剑

  资本市场纵深发展、股权分置改革推进、市场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涌现,都对登记结算制度的创新、交收方式的多样化和结算风险的控制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新《证券法》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章作了重要修改,在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性质及设立、职能与运营方式、结算风险基金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货银对付原则,引入了存管概念,加大了对处于清算交收中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的保护,这些法律条款都需要在具体部门规章中予以落实和体现。

  但目前只有证监会2001年公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作了原则规定和一般性描述,而且是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合二为一”构架下的证券交易结算关系,不能适应目前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独立运行的新格局。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部门规章,对新《证券法》关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原则规定加以细化,理顺证券登记结算活动中各参与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建立安全有序的结算秩序,保证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自2001年3月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成立以来,证监会就开始着手研究,从酝酿、调研、草拟、论证、反复修改直至出台,历时四年多,制定了《办法》。

  在安全基础上追求效率最大化

  业内人士认为,新《办法》基本保留了目前投资者的交易习惯,通过细化登记结算各个环节的办理程序等,体现了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原则。

  比如在证券账户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证券账户实行实名制开户制度;在证券登记、托管和存管方面,规定了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证券托管与存管的关系、托管责任和存管责任,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自有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证券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在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方面,规定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的原则,在多边净额清算方式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结算参与人为结算单位办理清算交收。

  通过对登记结算中各个环节的规范,实现了部分风险的“硬隔离”,被认为是新《办法》最大的亮点。

  防范结算风险 预留创新空间

  结算风险防范贯穿于登记结算机构所有业务活动中,要求从技术、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制定相应风险防范制度。结合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风险的实际,《办法》从三个层次对结算风险防范作出了安排:第一个层次是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保障交收的连续进行;第二个层次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视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状况,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供交收担保;第三个层次是对出现重大持续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办法》赋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职权,包括暂停或终止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提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提请交易所停止交易等,以严肃结算纪律,维护结算秩序。

  此外,根据新《证券法》第167和第168条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处于清算交收中资金、证券和担保物不得被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结算互保金,以及交收担保物、回购质押券等用于担保交收的资金和证券不得被强制执行等。此举为结算系统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业界人士还认为,《办法》在账户体系设计、结算模式选择等方面为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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