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证券登记结算办法七月实施 开户实行实名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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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00:34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明确了开户实名制、分级结算、集中登记、货银对付、净额结算、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等原则,并提出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等风险防范措施。
这是证监会就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制定的首部专门规章,新《办法》将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证券账户实行实名制开户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投资者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对违规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办法》规定,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自有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证券交登记结算机构存管。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含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实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应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用于回购的质押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登记结算机构对证券公司提交的质押券行使质押权。 《办法》规定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的原则,在多边净额清算方式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结算参与人为结算单位办理清算交收。 针对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风险的实际,《办法》还从三个层次对结算风险防范作出了安排。包括组织结算参与人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供交收担保;以及对出现重大持续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赋予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职权,包括暂停或终止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提请证监会行政处罚、提请交易所停止交易等。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处于清算交收中资金、证券和担保物不得被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结算系统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权威人士表示,《办法》在账户体系设计、结算模式选择等方面为产品和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基本保留了目前投资者的交易习惯,体现了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原则。随着《办法》的发布施行,证监会将组织登记结算公司对现有业务规则进行清理,尽快制定出与《办法》配套的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