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股改获财税“打包式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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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 05:44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尚晓阳 实习记者周明 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获得多项财税政策优惠。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行财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给出明确说法。 这份《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中行2004年度之前(包括2004年度)来自所属全资境外机构的所得额,可按照现行国内税收政策规定,仅对其中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国内支付海外工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确认。对中行根据上述规定确认的来自境外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6.5%的比率定率抵扣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中行通过收取境外机构管理费等方式形成的所得收入65亿元,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3%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中行以划转股权投资方式注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形成的尚未扣除的8.6亿元投资划转损失,准予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