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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黑洞严重损伤公益事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 02:5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魏也

  从建国以来,华侨、港澳同胞在广东省捐款赠物总额超过400亿元,但是因监管不严频繁出现捐赠"黑洞"。有的地方和单位一开始很重视华侨的捐赠,结果项目建成后就不管了;还有些是新官不理旧账,对历史上的侨捐毫不在意,没有档案记录,弄得华侨心都凉了。

  华侨、港澳同胞在广东捐款赠物总额占全国侨捐总数的70%左右,因而,广东的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公益事业发展较为落后。中华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徐永光曾指出:2002年,美国的民间捐赠占美国GDP的2.1%,人均约400多美元。而中国2002年人均捐赠仅为0.92元人民币,占GDP的万分之一。

  是什么造成了中美之间在公益捐赠方面的巨大差距呢?一般人都喜欢将之归结到税收方面去。的确,美国鼓励公益事业捐赠的良性机制是一个重要因素。其主要激励机制是捐赠人可以享受扣免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个人向公益事业捐赠可以扣免

个人所得税,扣免的比例最多可达当年应纳税收入的50%。捐赠遗产可以扣免
遗产税
。企业向公益事业捐赠可以扣免企业所得税,扣免的比例最多可达当年应纳税收入的10%。

  而在我国,企业捐赠的规定则不完善。其一,扣除税率限定过于严格。内资企业一般税前捐赠扣除比率仅为3%,且仅限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如果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扣除比率繁多,实施范围不一,操作起来非常复杂。并且,捐赠实物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捐赠的积极性。

  但是,我认为,在我国,税收并非影响人们捐赠热情的全部原因,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捐赠后的"黑洞"影响了人们捐赠的积极性。以广东的情况为例,法律明确规定侨捐项目是社会公共财产,但仍出现不少侨捐资产变成了国有资产或被变卖为小团体、个人财产的情形:华侨捐建的华侨大厦被拿去银行抵押了,侨捐医院转制给了个人……

  不难看出,捐赠人的意愿得不到保证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因为这一点最容易伤害到捐赠者的爱心和积极性。广东洛溪大桥的碑文上写得清清楚楚,大桥的建设有霍英东的捐助,但有关部门对此只字不提,害得霍先生不得不在香港报纸发表声明。如此态度,捐赠者的心怎能不凉?

  美国的捐赠事业之所以发达,关键在于其制度可以确保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美国规定,公益性组织的财产,只能用于符合该组织宗旨的公益目的,不能用于其他的目的。公益性组织的理事会中,只能有一个人是有薪金的,其他人都是志愿者。为了保证捐赠财产用于公益目的,法律要求公益性组织的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益性组织不得从事与其宗旨无关的商业行为和政治活动。违背了这一点,其免税资格将被取消,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高度透明的运作机制,以及政府监督、自我监督、法律监督等系统的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成本,可以确保捐赠用于公益事业。尽管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也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等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且法律惩戒力度太弱,使得规定形同虚设。

  比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这种轻描淡写的原则性规定,显然难以确保捐赠人的意愿得到尊重。

  因而,我们一方面要修订、完善相关法律,让制造捐赠"黑洞"的人得到严惩。另一方面,要从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着手,消除"黑洞",确保捐赠的阳光运行,推动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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