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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豁免控股股东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 06:2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有关国有股
股权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06-004号)和《股东持股变动(减少)报告书》、《股东持股变动(增加)报告书》。披露了西藏自治区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汽贸总公司")将所持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258.04万股,无偿划转给西藏公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总公司"),股权性质不变,仍为国有法人股。

  近日,公司从控股股东工程总公司接获通知,工程总公司已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6]50号文《关于同意豁免西藏公路工程总公司要约收购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根据该批复,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工程总公司因增持西藏天路1,258.04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6.99%)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股权划转尚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股权过户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需特别说明,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是西藏公路工程总公司的控股公司,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后,工程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增至78,602,220股,占西藏天路43.67%的股权,汽贸总公司将不再是本公司的股东。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公司的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随后启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已经考虑了本次股权变动,因此工程总公司本次增持股份不会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造成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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