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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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05:0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1、上市公司名称: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3、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4、股票代码:600858 5、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南侧168号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邵尔路展西村西侧 联系电话:0531-669148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6、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零零六年四月五日 特别提示: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4、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也不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涉及其它法律义务。 5、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飞洋公司指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受让方指张晓鹏、孙江芝两位自然人。 银座股份指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股份转让指飞洋公司将所持有的银座股份社会法人股11,126,720股转让给张晓鹏、孙江芝两位自然人之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南侧168号。 (2)注册资本:666.6万元。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1807933。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326645-1。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济性质:民营。 (7)主要经营范围:资质许可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土石方施工;建筑材料、五金、水暖器材的销售。 (8)经营期限:1993年10月7日开始,无期限。 (9)税务登记证号:370104723266451。 (10)股东情况:郝建学出资646.6万元;新泰市宫里建筑公司驻济办事处出资20万元。 (11)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邵尔路展西村西侧。 (12)邮政编码:250000。 (13)董事情况: 姓名身份证号码国籍长期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在公司任在其它公司 居住地或者地区的居留权职情况兼职情况 郝建学370103590227551中国济南市无董事长无 郝见政370982194406223390中国济南市无董事新泰市宫里 建筑公司经理 (14)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无。 (二)与受让方张晓鹏、孙江芝两位自然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持股变动的基本情况 此次股份变动前,飞洋公司持有银座股份法人股11,126,720股份,占银座股份总股份的9.17%,为银座股份第二大股东。 2006年4月5日,飞洋公司与受让方张晓鹏、孙江芝两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银座股份11,126,720股社会法人股(占银座股份已发行股份总额的9.17%)分别转让给两位自然人张晓鹏5,563,360股,占银座股份总股份的4.585%;孙江芝5,563,360股,占银座股份总股份的4.585%。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飞洋公司将不再持有银座股份的股份。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方: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股份受让方:张晓鹏、孙江芝。 转让股份数量:转让张晓鹏5,563,360股,转让孙江芝5,563,360股。合计11,126,720股。 转让股份比例:转让给张晓鹏的股数占银座股份总股份的4.585%;转让给孙江芝的股数占银座股份总股份的4.585%。合计占银座股份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17%。 转让价款:每股2.11元,其中转让给张晓鹏的5,563,360股股份为人民币11,738,689.60元,转让给孙江芝的5,563,360股股份为人民币11,738,689.60元。合计人民币23,477,379.20元。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两位受让方均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将转让价款的50%,计5,869,344.8元,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余款5,869,344.8元自股份交割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 协议签订时间:2006年4月5日。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日生效。 (三)转让方及受让方均承诺遵从股权分置改革整体安排:若在银座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前满足生效条件并完成交割,则由受让方执行相关对价安排;若在此之前无法完成交割,则由转让方执行相关对价安排。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完全以符合银座股份的股权分置改革为前提,因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的一方不能按约履行,均不视为违约,且对方不因此提出任何主张。 (五)飞洋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下列情况:未清偿其对银座股份的负债,未解除银座股份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银座股份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受让方张晓鹏、孙江芝两位自然人就本次股份转让承诺及保证与银座股份现非流通股股东无任何关联关系;两人之间亦无任何关联关系且非一致行动人。 (七)飞洋公司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冻结、质押、托管及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提交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银座股份挂牌交易的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备查文件 1、飞洋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飞洋公司与张晓鹏、孙江芝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七、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郝建学 山东飞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四月五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