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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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05:0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情况; 3、公司将于近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4、公司股票自2006年3月23日连续停牌,复牌时间安排详见《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4月5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4月3日至2006年4月5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常德市建设东路348号桃林酒店四号楼大会议室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投票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祖亮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81人,代表股份121,993,4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7%。鉴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与大股东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通过,即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及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有关规定,大股东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可以参与投票表决,但在计算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时,扣除其表决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97,614,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8.6%,占公司总股本的44.57%;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028,37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86%,占公司总股本的0.47%;董事会通过公开征集投票权共收到8名股东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439,8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37%,占公司总股本的0.2%,由董事会办理了上述股东的现场投票事宜。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96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3,351,03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9.46%,占公司总股本的10.6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1,993,402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为24,379,402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117,086,117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95.98%; 反对票4,793,025股;弃权票114,200股。 2、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97,614,000股,占参加表决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19,472,177股,占参加表决流通股股份总数的79.87%; 反对票4,793,025股;弃权票114,200股。 4、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 由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大股东向公司无偿注入资产属于关联交易,大股东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属于交易关联方,应回避表决。扣除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的表决股份后,本项议案非关联股东的有效表决权为56,503,342股。 赞成票51,596,117股,占参加表决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91.32%; 反对票4,793,025股;弃权票114,200股。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经参与表决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全体参加表决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及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表决情况 1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1192130同意 2程冬梅639053同意 3杨焕斌477000同意 4李凤先450000同意 5曾德寿404900同意 6李国均398000同意 7陈秀珍379500同意 8邹永波370000同意 9胡培仙355000同意 10黄元林330000同意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的修改、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4月5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