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再度规范股改 涉及定向转增与除权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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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04:45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内容涉及定向转增与除权事项 本报讯 深交所日前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5号-除权等事项引起的参数调整》两个备忘录,对采用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行为、非流通股股东所做出的股改承诺中相关参数涉及除权事项调整等进行了规范。
14号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现有公积金满足法律法规关于转增股本的要求,可采用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对各种类型公司采用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应履行的审议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如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应当先修改公司章程后再对股改方案进行表决;对定向转增方案办理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简化了相关要求。 15号备忘录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或所做出的承诺中包含限定出售股份的价格、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赋予流通股股东认购(或认沽)权利、追送股份、发行权证等相关内容的,在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或股本的情形时,应根据其在股改说明书中所做出的承诺,对相关参数进行调整。涉及业绩指标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是否触发承诺履行条件;涉及最低减持价、追送股份等的,应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披露相关调整情况;涉及权利或权证的,应当在除权日公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