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案听证会4月7日举行 司法程序等待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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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14:48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于海涛 上海报道 4月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科龙股东起诉德勤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涂勇失望的同时,也表示这个结果在意料之中。因为法院也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中国证监会对德勤的听证会还没有举行,而且,投资者跨过科龙电器(资讯 行情 论坛)直接起诉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也是比较特殊的民事赔偿案例。 原告律师:将诉讼进行到底 3月29日,涂勇代理科龙一股东状告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诉状递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涂勇向法院递交的诉状称:2004年4月19日,被告对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5年8月2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布:科龙电器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及证券法第173条等法律规定,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提出了三项看起来极具象征意义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第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95元;第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根据2001年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涉及证券引起的民事索赔纠纷,不在法院受理范围。 而涂勇认为,根据高院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涉及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据了解,德勤共为科龙审计了2002~2004年三年年报。2003年出具的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在2002年和2004年的审计报告中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也均与科龙的现金流无关。业内人士多以为这是失职表现。同时,这也是涂勇代理股东控告德勤的主要理由。 新《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德勤相关人士表示,该所目前还未接到法院传票,因而不便对此事发表任何言论。 涂勇表示,他将在收到法院随后将快递给他的书面“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后,根据其内容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做全面、详细地准备,然后继续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如果一中院再不受理,他将从其他的法律角度继续起诉德勤。 行政处罚听证会7日举行 记者了解到,中国证监会将于4月7日召开对德勤的行政处罚听证会。 中国证监会新闻处刘辅华处长表示,听证会主要是给德勤一个陈述、辩解的机会,由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等参与案件处理的相关部门听取德勤单方面辩解。 据记者了解,中国证监会已基本认定,德勤对科龙审计主要存在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问题。 3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新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严厉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真正起到“经济警察”的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德勤案在此时曝出,中国证监会很可能会“出狠招儿”,甚至不排除禁入。 看来此次德勤不得不想办法渡过司法诉讼和行政处罚两道坎。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