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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需有配套细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06:14 中国证券报

  苏州 陈悦

  中国证监会上月公布实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明确规定除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外,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增加资本。

  非公开发行股份增加资本实质上就是定向私募,即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向名称、身份以及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已经确定的特定对象,进行私募再融资的一种行为。有观点认为,这种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私募方式,既完成了募集资金的任务,又减少了对二级市场公众投资者的冲击,还能够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公司治理,是一举多得的募集方式。

  事实上,这种发行方式在成熟市场早就存在。按照美国

证券私募市场的经验,发行的“特定对象”主要是自我保护能力较强的投资者,一般包括以下几类:金融机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富裕的自然人以及具备相当财经专业知识及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只是A股市场上市公司还未在再融资中积累起相关的经验。

  但是,定向增发在存在不少优点以外,定向私募的价格将是最易让市场可能产生垢病的焦点之一。发行价格究竟以什么作为参考才不至于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有更为具体的标准来加以规范:私募融资在不需二级市场股东拿出资金认购股份的情况下,新增的那部分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会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如果按照净资产作为参照指标或稍许溢价那么一点,公司在募集到新资本同时增加总股本的比例背景下,每股净资产也不能得到大幅提升;同时这部分私募的股份如何转让如何套现、对各类参与主体的人数限制、参与程度等等问题也需要有详尽具体的细则来予以规范。

  无论如何,定向私募有利也必然会有弊,需要更多地实际运作来观察其利弊。如何使这种发行模式在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使急需资金的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必须有更为详尽完善的配套措施出台来使其有法必依、有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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