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银广夏案部分和解的启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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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06:14 中国证券报 | |||||||||
宋一欣 历经数年的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目前终于取得了一些进展,笔者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之一,应一心编辑的约请,谈谈我参与和解谈判的几点体会。 对其他民事赔偿案件的启示
客观地讲,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中银广夏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提出的抵债赔偿方案,其比例是相当低的。经过漫长等待与遭遇巨大损失的原告投资者是很难接受的,少数接受者也是带着失望、沮丧、无奈、被迫及博弈的心态才同意这一方案,相当多的投资者仍选择不接受并继续走诉讼之路。 在股改背景下,银广夏公司的控股股东中联实业等出面代为偿债,可计算的赔偿率在33.66-37.18%之间。这样一个资产为负的上市公司尚且如此地进行赔偿,那些生产经营状况比银广夏公司好得多、现金流比银广夏公司丰富得多、没有巨大金融债务拖累缠绕、净资产为正数的上市公司,没有理由不向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支付高于银广夏公司赔偿率的赔偿。而且,有的公司一直享受着国家多项优惠政策,有的公司已在政府帮助下完成了重组或正在重组,有的公司过去违法所得收益并没有被罚没却被转入固定资产或机器设备中等等。这些面临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理应以最大限度、最大诚意向原告投资者作出尽量多的赔付。我认为,在不计算系统风险因素情况下,其赔付率宜在50-60%之间,有些公司的民事赔偿案已被法院判决生效,更应及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样的涉案公司有:大庆联谊、圣方科技、东方电子、郑百文、长运股份等。 对该案不愿和解者的启示 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中部分原告投资者同意和解,无非是建立在下述几种“可能”基础之上的:考虑到地方政府会大力介入保壳,目前的金融债权均已挂帐停息,今后业绩“可能”会好转;完成股改后,最大的股东也只持有10%股份,这种股权结构“可能”导致股价剧烈波动,存在变现机会;股改方案与抵债方案都是着眼于股改的通过和控股股东的解脱,如不和解,则在将来存在被有抵押的金融债务稀释的“可能”;不能期望法院在未来两三年内能够审理、判决完全部案件,而且还存在银广夏公司上诉带来的时间延长和无财产执行的问题,故不如早一点通过股权变现,免得出现零清偿的“可能”。 从账面上看,银广夏公司有5亿资产,但这些资产大都抵押给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一定会拍卖变现的。变现到资产只余九位数甚至八位数,不易变现的资产将会留到最后处理,但国家税款与职工工资、养老金又会被优先安排。然后,就算法院作出了符合原告投资者要求的全额判决,也不扣除系统风险因素,正义得到了申张,民事赔偿案的债权得到了确认,就此进入执行阶段。这时,法院也一定会将包括金融债权在内的所有未执行的债权,与未被执行的银广夏公司财产放在一起寻求执行和解。很有可能的结果是,执行和解所得到的款项与比例比现在股改方案中得到的要低。 若执行和解不成功,不愿和解的原告投资者与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债权人只能等待银广夏公司破产了。姑且不论从破产申请到破产裁定,还是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到破产清算,都需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和相当长的时间。真正进入破产清算时,位置靠后的、无抵押的一般债权人很少能分到多少财产。而已经和解的原告投资者则可以尽量变现所持股份,就是退市到三板也是如此。由于上市公司有股份转让的功能,表面上债权人位置先于股东的优点有可能被该功能所湮灭。 就算进行了破产重整而不破产,重整中停止支付债务的保护期会有好几年。如实施了破产和解,只要持有三分之二债权的债权人同意,是完全可以让银广夏公司实现资产与债务为零的净壳方案的,这可以将债权债务移至另一家公司承担,由另一家公司分数年支付完毕,而银广夏公司则可以轻松重组了。须知,这种方案无需不愿和解的原告投资者同意,表决了也无用,因为其所持债权太少,一切生杀大权均操在金融机构手中。他们是大债权人,而在净壳化前,任何重组方乃至地方政府都不会轻易地将优质资产装入上市公司中而被债权人任意宰割。事实上,让银广夏公司的控股股东随随便便装入数亿资产也非易事。 话说到此,并不表明银广夏公司的抵债方案是合理的。恰恰相反,笔者认为银广夏公司及控股股东,在股改表决前不同广大原告投资者沟通,在股改方案通过后仅提出一个已没有讨论余地且抵债率很低的赔偿方案,非常不公。但作为不愿和解的原告,应正视自己目前的处境与地位,理性地做出法律的、经济的、风险的分析与判断。(本文作者单位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资料链接:银广夏民事赔偿案回放 2003年媒体披露银广夏的财务造假丑闻。 2004年8月15日,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正式到期。银川市中院共受理案件103件,涉案总标的约1.8亿元,涉及投资人共计800余人。 2005年12月,银广夏公告称,由于获政府补贴和部分债权银行免息,公司2005年有望扭亏为盈。 2006年1月22日,ST广夏公布股改对价方案,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获得每10股转增3股的股份,相当于对价10送1.14股。股改方案中提到“非流通股股东承担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的或有负债”,开创了上市公司股改和诉讼赔偿相结合的先例。 2006年3月13日,股改方案获得通过。随后发布公告:非流通股股东愿意代*ST广夏偿债的底线是3934.5万股的资金额,也就是说,大约是每10元诉讼标的赔偿2.2股*ST广夏股票。以*ST广夏停牌前的收盘价1.69元计算,折合成现金为3.72元,赔偿比例为37.8%。 2006年3月20日,首轮民事赔偿谈判不欢而散。 2006年3月31日,诉讼标的合计170多万元的四川28名投资者原告与公司达成调解意向。 2006年4月2日,谈判打破僵局。宋一欣律师代表两位涉诉标的70万元的投资者和银广夏公司及控股股东中联实业公司诉讼代理人张岩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银广夏公司提出的每10元诉讼标的获赔2.2股*ST广夏股票的方案,两位投资者将获赔156,926股银广夏股票。 相关报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