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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权划转获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批复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03:1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05年12月22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锅炉厂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简称"东方电气")签署了《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协议》,东方锅炉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98,815,244股国有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74.44%)全部无偿划转给东方电气持有。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东方电气将持有本公司298,815,244股国有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74.4
4%),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东方锅炉厂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上述股权划转事宜进行了披露,详见2005年12月24日及12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日前,本公司收到东方电气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豁免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6]44号),同意豁免东方电气因行政划转而持有298,815,244股本公司股票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此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126号),同意东方锅炉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98,815,244股国有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74.44%)全部无偿划转给东方电气持有。

  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仍为401,415,244股,其中东方电气持有298,815,244股,占总股本的74.44%,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收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国有股权交割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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