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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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03:1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致: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证监发(2006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3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姓名等事项。2006年3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公告》,提出本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了新增临时提案的原因。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年4月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共15名,代表股份19325.2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 3、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提交的《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预案); (二)公司第四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提交的《公司章程修改预案》; (三)《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预案》: 提名谢飞、罗俊、罗诚、杨承斌、窦林强、赵庆复、赵晓轮、杨坤平、张良宾、熊为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提名刘枞、罗明星、李政、孙会璧、向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监事会换届选举的预案》: 提名兰翔、辛荣辉、史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提交的《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预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第四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提交的《公司章程修改预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票数100%弃权。 3、《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预案》中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通过了选举谢飞、罗俊、罗诚、杨承斌、窦林强、赵庆复、赵晓轮、杨坤平、熊为民9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通过了选举刘枞、罗明星、李政、孙会璧、向前5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票数的57.34%反对否决了选举张良宾为公司董事。 4、《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预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通过了选举兰翔、辛荣辉、史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娟 二??六年四月五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