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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次股东大会暨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03:1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次股东大会暨2005年度股东年会于2006年4月5日在本
公司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37人,其中非流通股股东2人,为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东35人。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股份1184364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38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召集,由潘得国董事长主持,会议经过充分讨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8436445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详细情况为: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11835000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流通股股东同意86445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不同意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8436445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详细情况为: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11835000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流通股股东同意86445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不同意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8436445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详细情况为: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11835000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流通股股东同意86445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不同意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18436445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详细情况为: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11835000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流通股股东同意86445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不同意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关于修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8436445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详细情况为: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11835000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流通股股东同意86445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不同意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关于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原料煤的议案》;

  同意86445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详细情况为:

  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关联方,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流通股股东同意86445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关于续聘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8436445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详细情况为:

  非流通股股东同意11835000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流通股股东同意86445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不同意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实际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第二十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股东的资格、表决方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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