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公众责任险立法"瞄准"地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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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02:0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 公安部、保监会联手发文 北京消息日前,公安部、保监会联手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地方要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据统计,1996年到2005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91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45亿元。尤其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问题突出。 《通知》认为,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而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全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通知》明确,要切实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各地遇见具体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各地要紧紧依靠政府领导,认真研究促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力争在体制、机制方面取得创新,尤其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 据悉,目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已在上海、深圳、天津、吉林、重庆、山东等地开展。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