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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信托业之二:应及时改变信托公司弱势地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09:03 中国经济时报

  聚集信托业(二)-李忠诚

  信托投资公司的弱势地位是由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原因,而难以像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那样去化解各种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金融地位。

  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第二,缺乏稳定的盈利模式是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信托投资公司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

  这主要是表现在信托投资公司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在金融业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金融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信托投资公司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信托业协会和大众媒体来为信托投资公司说话。

  要有效地解决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问题,除了信托投资公司自身应该自立自强、在社会上推广信托文化、信托投资者的成熟外,监管部门应起主要的作用。尤其是政策与法规选择与制定对解决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问题极为关键。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我国信托制度。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实施以来,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制度出台了不少,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展,而这种政策的选择和制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法规为主,如已颁布实施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二是以通知为辅,如已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目前,应该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首先将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业法、信托税收制度三项制度的建设提上监管部门的议事日程,这是长远之计。尽管这项工作难度较大,涉及到部委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但监管部门应把他作为实现信托投资公司健康发展的大事来抓。而对信托投资公司在开拓业务和业务创新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要以发展的眼光来对待,不要轻易下发通知说“不”。

  其次,发挥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作用,自立、自强,实现自我价值。信托投资公司应加强自律,尽职守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提供服务。信托从业人员应规范经营行为,以规范的运作、专业的管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良好形象,维护公众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心。信托投资公司应致力于信托知识的宣传及投资者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信托知识,推广信托理念,培育信托市场,提升信用文化。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就是消除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不和谐现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过程。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问题最终会弱化并被解决,我国金融业和谐发展的局面必将形成。

  (作者单位: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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