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清欠情况须在两日内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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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周松林 吴铭 上证所、深交所今日分别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上市公司本年度新增发生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也应当逐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相关要求制定清欠方案,两所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要求,截至2005年12月31日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上市公司,在收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实施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清欠方案,及其他适用情形发生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清欠进展情况。 清欠进展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方面。一,本次清欠前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本次清欠金额及清欠方式;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若尚未清欠完毕的,公司董事会已制定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是否能够确保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三,如存在清欠方案调整的情况也须及时披露。通知还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或核销金额,不应当从占用余额中扣除。 通知再次强调,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深交所昨日还发布了2006年第2号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在披露及报送、填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并统一了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占用口径表述。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