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有进展须在两日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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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02:2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璐 屈红燕 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披露作了进一步的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相关清欠进展情况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其进行披露。 有关通知要求,截至2005年12月31日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
根据要求,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方面。其一,本次清欠前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本次清欠金额及清欠方式;其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若尚未清欠完毕的,公司董事会已制定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是否能够确保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其三,如存在清欠方案调整的情况也须及时披露。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