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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可以直接状告科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00:4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宋一欣

  编者的话:

  从顾雏军被拘捕到其涉嫌非法经营罪和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从中国证监会查处科龙涉嫌违反证券法行为到毕马威出台调查报告称德勤审计存在问题,从科龙公司董事会起诉顾
雏军到监管机关准备处罚科龙及其审计机关……岁末年初以来,科龙电器虚假陈述案一直成为媒体、市场和中小投资者关注的热点之一,让人有些目不暇接。曲折事件的背后,让人们看到了中小投资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艰难。中小投资者期盼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早日得到完善,维权之路不再走曲线。

  日前,有投资者以《注册会计师法》第21、42条和新《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在上海法院单独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料龙电器虚假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提起诉讼,法院对是否立案正在研究。应该说,这一起诉行为是值得肯定的。

  状告德勤是"曲线"维权

  从投资者面对虚假陈述维权的角度,投资者既可以起诉科龙公司及其顾雏军等前高管人员,也可以起诉失职的前独立董事,更可以起诉德勤公司。由于需要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文件,起诉科龙公司、顾雏军等前高管人员、前独立董事,目前的条件尚不具备,需要假以时日。何况顾雏军等前高管人员刑狱在身、有多少财产可以赔付是个问题,而重组中的科龙公司债台高筑、金融债权甚巨,投资者到当地起诉也可能会碰到一些阻力。另外,目前的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太明确,因此,首选德勤公司为起诉对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样,既不用担心财产的赔付能力,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绕开司法解释规定的前置条件文件的限制,用《注册会计师法》有关民事责任的条款提起诉讼,维权走了"曲线",是一种"法律试验"。这一起诉,另一个附带的社会作用就是可以推动作为"经济警察"的会计师、审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和道德诚信建设。

  但是,这一诉讼没有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为依据起诉,值得关注。笔者认为,这一"法律试验"的诉讼也只是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一种,审计责任不能独立于会计责任存在,必须以一定的会计责任为前提,没有顾雏军编制虚假会计报告的行为,就不可能产生德勤公司违反审计责任的行为;何况,适用《注册会计师法》、新《证券法》与适用司法解释并不矛盾,只是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缺陷,即当时没有充分涵盖到《注册会计师法》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旧《证券法》有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条款,但不完整)。

  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难点

  由于科龙公司及顾雏军等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因此,符合一定条件且权益受损的科龙投资者可以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但起诉必须有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法院作出的判定有罪的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方可起诉。如果起诉涉及科龙公司诉讼管辖法院必须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起诉不涉及科龙公司,则可以在其他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投资价差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科龙投资者可以选择单独诉讼,也可以选择共同诉讼。

  而在科龙民事赔偿案中,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却是一个难点,目前有三个时点可供选择,一是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在上海质疑顾雏军,次日见报并引起巨大争议;二是2005年5月1日,科龙公司宣布该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证明市场传言科龙做假账问题的存在;三是2005年8月2日,中国证监会公开表态顾雏军涉嫌证券违法行为,使得虚假陈述问题得到进一步证实。虽然虚假陈述揭露日最后需要法院认定,但是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或播放的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所以,"首次"是十分重要的含义,同时,还应当考虑到该日后是否引起股票价格和数量大幅变化的因素。笔者认为,2002年年报公布日是虚假陈述实施日,2004年8月10日是虚假陈述揭露日,从这一点来看,该案与银广夏案和郑百文案类似,前者由《财经》杂志首先著文揭露,后者产生于新华社记者文章,然后成为民事赔偿案中法律上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因此,可以起诉的科龙投资者是有限定的,其应具备如下条件:2002年年报公布后买入科龙股票、在2004年8月11日后卖出科龙股票或继续持有科龙股票的投资者。

  完善配套制度成当务之急

  对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尽快修订和完善已实施几年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范围。考虑到审计责任只是会计责任的补充,应明确规定起诉中介机构的,必须连带起诉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机构,防止会计责任方转嫁法律责任,并协调中介机构法律中的民事责任与司法解释的衔接。但诉讼管辖地应以第一被告所在地或原告依法选择为准,而非现行司法解释限定的,起诉被告中有上市公司的,诉讼管辖地必须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另外,可以考虑取消前置条件文件,将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等文件,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时的重要文件而不是唯一的前置条件文件,其重要性程度由审理法院自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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