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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值班嘉宾答疑摘登] 分公司承诺总部岂能不承认挪用国债打折收购依据何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00:4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来云鹏

  问:去年8月,我与山东某咨询机构上海分公司(下称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新100会员"服务的协议。自从得到该公司提供的股票信息后,购买推荐的股票就开始下跌。于是在去年11月中旬,我提出了退出服务的申请,分公司承诺全额退还服务费,并签订了退款申请和协议,关闭了服务。今年1月,该公司因被证监会调查,无法按
照正常时间退款,并再次承诺于2006年4月7日前办理退款手续。3月29日,我打电话去山东总部的客户服务中心,却被告知要扣除20%服务费,并要收取相应服务时间的管理费,同时还宣称分公司此前的承诺是无效的。对于此事,我感到很气愤,我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有法律依据吗?

  志愿团专家:既然上海分公司在上海代表其公司总部对外经营,你就有理由相信上海分公司有山东总部的代理权。所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分公司与你签订退款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上海分公司与你签订的退款协议对山东总部具有约束力。为此,你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问:我们是某券商的个人国债客户,去年该券商被托管后,清算组的人告诉我们,由于我们的国债已被该券商非法挪用了,所以要求我们去做债权登记,而且告诉我们本金10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打折扣。对此,我们十分不理解,我们购买的是国债,为什么在券商发生违规后,不但要将国债利息抹去,而且本金还要打折扣。当我们问及该清算组的工作人员时,对方称我们曾经通过该券商的代理公司开户,并且还签署了一份承诺函。的确,我们在该券商代理处开户时,曾签署过一份承诺函,承诺内容为"保证若一年之内国债不卖出,将免除开户时的40元开户费,并且在今后买卖国债时,产生的手续费用也免除。如果一年之内要将国债卖出者,退还当初免除的开户费用"。这张所谓的承诺函上,并没有该券商及其代理公司的任何签名、盖章,该内容还曾经在当时的晚报上刊登过,我们不少人在一年当中多次将国债卖出买进,也没受任何限制。我想知道,这份承诺函的签订与我的本金打折有多大关系?

  志愿团专家:根据你的陈述,我认为你所谓"打折"之说,应该指的是"个人债权的收购问题"。对此,在200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曾联合制定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下称《意见》)。

  首先,根据《意见》的规定,"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因此你被该券商非法挪用国债而形成的债权,即属于被收购的范围。

  其次,根据该《意见》的收购标准:"(一)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二)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所以你所说的"打折",的确是有依据的。

  再次,根据该《意见》规定,你作为"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并按本意见执行;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同时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如果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不予补偿。"所以,是否接受收购完全取决于你的个人意愿。

  最后,建议你首先要查清你的国债是否确实被券商挪用,这一点需要看到明确的证据进行证实。如果确实被挪用,你可以按照《意见》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

  来云鹏,上海证券报投资者

维权志愿团成员,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参与多家国有大中型科研院所的股份制改制工作,并担任多个大型
建设工程
的项目法律顾问。

  本周值班嘉宾介绍:

  王德勇,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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