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正文
 

两位投资者与银广夏达成的和解分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 00:1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师

  4月2日,两位投资者同意由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期间以每10元起诉标的折成2.2股抵债、一年后上市流通的方式放弃对银广夏公司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该协议将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另外,两位投资者要求银广夏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在股改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当其他
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和解的比例高于每10元折2.2股时,则银广夏公司及控股股东应予追加,对此,银广夏公司及控股股东作出了承诺。

  4月2日,银广夏虚假陈述

证券民事赔偿案取得了新的进展。其中,笔者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表上海股民杨某等两位投资者同银广夏公司及控股股东中联实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两位投资者是在反复研究了银广夏公司及控股股东提出的和解方案的基础上,同意由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期间以每10元起诉标的折成2.2股抵债、一年后上市流通的方式放弃对银广夏公司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该协议将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

  另外,两位投资者要求银广夏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在股改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当其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和解的比例高于每10元折2.2股时,则银广夏公司及控股股东应予追加,对此,银广夏公司及控股股东作出了承诺。

  两位投资者是于2002年8月初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虚假陈述纠纷为由起诉银广夏公司,起诉标的合计698813.73元,诉讼费14482.00元,折成股份为156926股,由此,历经44个月漫长等待的诉讼案件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两位投资者同意达成这个和解协议,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无奈且被迫接受的选择,是一个以现在确定的折股抵债率与未来不确定的股价走势相互博弈的险棋,只是"两害相较取其轻"。事实上,这个赔偿方案的抵债率是偏低的,以每10元折2.2股和1.7585亿元起诉总标的相乘计,非流通股股东应以股抵债的股份为3868.7万股,如果按股改停牌前一天收盘价1.53元/股计算(因净资产值为每股-1.92元无法计算),折算成金额并除以起诉总标的,其赔偿率只有33.66%;若以股改表决后复牌日收盘价1.69元/股计算,其赔偿率也只有37.18%;若以股改支付对价并除权后可能的交易价格1.10元/股计算,其赔偿率也只有24.19%。故从37.18%的赔偿率看投资者60%-70%的赔偿心理价位,未来的股价必须达到1.69元/股的两倍,若以24.19%的赔偿率看,则未来的股价必须达到1.10元/股的三倍,然而,这并非易事。同时,两位投资者对银广夏公司及控股股东在股改表决前不同广大诉讼原告投资者沟通、在股改方案通过后仅提出一个已没有讨论余地且抵债率颇低的赔偿方案,表示很不满。

  两位投资者接受这个抵债率很低的赔偿方案,是进行带有较大风险的博奕,是基于下述考虑,考虑的前提是如下几个"也许"。

  其一,今后的银广夏

股票价值"也许"会好转。从2001年8月1日《财经》杂志发表署名文章使银广夏虚假陈述行为暴露以来,银广夏公司生产经营一直不太正常,资金链发生了断裂,一直带着ST的帽子在退市与破产的边缘徘徊,尽管公司目前资不抵债且有10个亿的金融债务,尽管全部资产都抵押给金融机构,但公司一直没有迈出退市与破产的最后一步,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介入保壳的结果,因此,不排除银广夏公司今后业绩好转、股票价值回升并起死回生的可能性,目前的金融债权均已挂账停息,也不排除今后免债免息甚至债转股、定向发债且以债抵债的可能性,犹如啤酒花公司在重组、股改的同时将10亿的金融债务免除一样。

  其二,今后的银广夏股价"也许"会波动剧烈,"也许"能套现翻本。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银广夏公司,股权结构将会发生较大变化,最大的持股股东也只有10%持股量,这种股权结构容易导致重组购并和增加换手率,因此,在股价波动过程中有利于自已的出仓、建仓,也许从中还有可能达到一定的价位而高额变现并盈利,犹如当年的沪市"老八股"持股换手和股价波动。

  其三,股改时解决"也许"比股改后将来解决更实际。从银广夏公司及控股股东提出的股改方案与抵债方案看,表面上,方案实现了股改与解决证券民事赔偿的联动,实际上却并非如此,方案都是着眼于股改的通过和控股股东的解脱,而非着眼于解决证券民事赔偿,比如,抵债方案并没有同原告投资者事先沟通,抵债比例与方式也没有选择的余地,原告投资者若不同意,则非流通股股东将未和解赔偿部分折算成股份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1.4股),以此将证券民事赔偿案中应赔偿的或有债务全体股东化,并使之与有抵押的金融债券稀释,在这种情况下,在被稀释前接受抵债方案可能是现实但不得已的选择。

  其四,和解比不和解"也许"存在更多的有利因素。投资者不能期望银川中院在未来两三年内能够审理、判决完全部案件(这不包括银广夏公司上诉带来的时间延长),事实上,从2002年8月至今的三年半中,银广夏案只判决了一个案件,只有几个案件交换了证据,判决生效后也不能保证马上执行到财产。这期间,就算银广夏公司退市到三板,还是有机会变现,退一步说,就算法院裁定银广夏公司破产,虽然债权清偿先于股权,但在有抵押的金融债权面前,一般债权(许多还可能是或有债权)并无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早一点将股权变现,说不定股权的地位还优于债权。另外,还存在法院判决中对系统风险因素扣除的因素,而和解采取的是以起诉标的为基础进行折算。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